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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量:13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切实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聚焦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跨国公司增强总部功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依法在本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外资总部”)。
二、部门职责
区商务委负责根据市有关规定协调做好外资总部培育、申请、认定、政策服务及动态评估。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政府外事办,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金融办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责权范围内,做好对外资总部对服务促进工作。
三、政策服务
(一)资助和奖励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在开办资助、租房资助、营业额奖励、高能级奖励、增资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可按照《黄浦区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实施细则》申请相关的资助和奖励,《黄浦区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资金运作与管理
发挥外滩金融集聚带产业资源集聚优势,协调专业部门和机构,协助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通过设立适配型的跨境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的统筹运营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提升对外资总部的综合化服务水平,加大信贷支持,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贸易便利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加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设立国际贸易分拨中心、创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保税维修业务等。(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依托“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聚焦重点品类,对示范区内总部企业提供进口商品归类预裁定、通关咨询及保障服务和其他海关创新监管与服务措施。推进示范区“AEO指导中心”建设,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培育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AEO通关便利及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升总部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规则、简化通关程序等互惠措施的能力。(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四)科技创新支持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与市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创新平台等建设。鼓励外资总部积极参与中央科创区建设,开展各类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外资总部积极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区科委)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申请加入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支持外资总部积极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五)商事登记
优化外资总部登记注册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专人对接,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项目投资
支持并协调外资总部开展项目投资,统筹推进项目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进出口、外汇等相关事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七)人才引进
全面落实市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外资总部综合运用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居住证积分等梯度户籍政策。积极推荐外资总部外籍高管申报上海市对外表彰“白玉兰”系列奖项。积极推荐参与“门楣之光·黄浦人才”计划,积极申报“门楣之光·黄浦领军人才”“门楣之光·黄浦青年英才”。根据本区重点产业政策,对外资总部中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相关人才奖励。将外资总部中的优秀人才纳入区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提供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为总部企业高端人才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区政府外事办、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房管局、区金融办)
(八)出入境便利
协调支持外资总部适用相关出入境便利化措施。为外资总部外籍员工及家属、重要海外客户提供来华便利,支持外资总部符合条件对中国籍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探索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个人承诺容缺受理以及紧急事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外事办、区科委)
(九)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经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关键领域、重点区域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保险宣传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企业商标维权成本。支持总部企业开展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支持申请依托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开展异地维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服务支持
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畅通信息渠道。依托市、区外商投资协会和驻沪商协会等行业组织搭建政企服务沟通平台,定期召开政企圆桌会,及时了解总部企业需求,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文章来源:上海黄浦商委  文章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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